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汕头新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潘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蔡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胡某某,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朱某某,第三人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0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