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绥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村委会代理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绥宁县X乡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伍守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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