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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周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徐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周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鲁东旭、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3月份,我从《南阳日报》获悉徐某某准备出售房屋。2008年4月1日,我委托周某娟交了1000元的订金,在该订金收具上注明,包括过户。2008年5月16日,我与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夫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值50万元,我首付45万元,余款5万元待徐某某、周某某办理完房产证后再予给付。当天,我将40万元现金支付给了被告徐某某,徐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条,并承诺二个月内把房产证办发了,但后来,二被告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后得知,该房屋的土地系集体土地,使用者是马新永。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周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返还购房款40万元,及其订金1000元,并支付房屋装修费x元,诉讼费由被告徐某某,周某某负担。

被告徐某某,周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08年3月份从《南阳日报》获悉,徐某某准备出售一套房屋,2008年4月1日,王某某委托周某娟交给徐某某1000元订金,在订金收具上注明包括过户。2008年5月6日,王某某与徐某某、周某某夫妻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徐某某、周某某自愿将位于榆树庄住宅一处(四层)占地(8.5×10.5米)现转让给乙方王某某,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保证房子四邻无纠纷。2、房屋总价值为伍拾万元整,乙方首付肆拾伍万元,余款伍万元,待甲方办理房产证后再付。3、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自愿,不得反悔。合同签订后的当天,由王某某将现金40万元交给被告徐某某,徐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了收到40万元购房款的收到条。王某某购买房屋后,对所购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共支出装修费x元,原、被告对该房内装修工程造价发生争议,本院委托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争议的该房内装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出具了宛正审基字(2010)第X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经认真核对计算王某某购买的榆树庄房子室内装修工程鉴定造价x.13元。王某某购买榆树庄房屋后,多次催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徐某某、周某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始终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王某某诉至本院。

另查明,该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系集体性质,由居住在卧龙区光武办事处榆东组村民马永新于2004年7月取得该综土地的使用权,并由卧龙区人民政府给马永新颁发证号为宛龙集用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马永新在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盖起房屋,空闲的部分土地于2006年6月马永新以11.8万的价格将该块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办理任何某地使用权转移的情况下转让给了徐某某、周某某,后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在该土地上建成四层楼房一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买卖协议,收据,鉴定书在卷,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在《南阳日报》发布不真实的售房信息,从而误使原告王某某相信自己只要支付购房款,就可以马上取得房屋以及相关所有权证。而和被告徐某某、周某某签订购房协议,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徐某某、周某某以虚假欺诈的方法在媒体上刊登广告致使原告王某某信以为真,因此,该购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王某某应当将榆树庄房产返还给被告徐某某,周某某,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应将王某某购房款40万元以及定金1000元返还给王某某。关于该房室内装修费用,因双方对装修费用数额发生争议,应以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宛正审基字(2010)第X号鉴定结论房子室内装修工程鉴定造价x.13元为准,由被告徐某某、周某某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对原告诉讼请求造价高出鉴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周某某于2008年5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某某、周某某返还给原告王某某购房款x元;订金1000元,合计x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某某、周某某支付给原告王某某装修榆树庄房屋内部装修费x.13元。

四、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王某某将榆树庄的房屋返还给被告徐某某、周某某。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本判决第二、三项,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7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徐某某、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玉西

审判员来明锁

审判员姜南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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