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4年7月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0月刑满释放。2011年7月1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略)。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7月2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略),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7月2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略),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7月2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略)。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刘某、尤某、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各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佰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刘某、尤某、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他人预谋诈骗作案,以介绍杨某给临潼区X村X组x某之妻为由,先后在洛南县新兴旅社,x某家里诈骗婚费5811元。破案后,陈某、杨某退还被害人1860元,其余赃款挥霍。
二、2011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刘某、尤某在洛南县人民公园预谋诈骗作案,谎称将刘某之女尤某介绍给临潼区X村X组x某之子x某为妻,又伙同其他人在洛南县顺风旅社,x某家诈骗x某、x某现金4900余元,赃款全部挥霍。
三、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其表妹x某(另案)预谋诈骗作案,以介绍x某为临潼区X村X组x某之子xx某妻,先后在洛南县清川旅社,x某、xx某诈骗现金4900余元,赃款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陈某为主诈骗作案3起,所诈骗财物和人民币共x元;被告人刘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所诈骗财物和人民币4900元;被告人尤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所诈骗财物和人民币共490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所诈骗财物和人民币共58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刘某、尤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供述;被害人x某、x某、xx某人陈某;证人x某、x某等人证言;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各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尤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实施共同诈骗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尤某、杨某在实施共同作案中均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四被告人在本院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故对被告人陈某、刘某、尤某、杨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某、刘某、尤某、杨某非法所得x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某顺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吕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