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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两人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生活。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每人抚养一个。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长女,取名张湿雨,2002年7月2日,生一次女,取名张心雨。长女张湿雨现随在外地打工的被告生活,次女张心雨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租房另行居住。本案审理中,原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向本院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向本院提供证据相印证。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明光

审判员任远庆

审判员丁胜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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