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中和学区。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欧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乙以此案未到法定生效期为由,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某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欧某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