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段某某,男,成年。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4年8月31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04年8月31日,被告段某某借原告李某某款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5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