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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马某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周某某、马某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的(2009)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某、马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某、马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认证规则。申请人已用9吨包装线抵偿了被申请人钱某的所有借款,原审判决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钱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周某某向钱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周某某虽然坚持认为该借款已清偿,但所做的陈述与所举的证据前后矛盾,说法不一,故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该借款系周某某与马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周某某和马某某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周某某、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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