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农牧场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4日,被告李某某急需用钱,向我借款x元,并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十天内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为此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我借款x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被告李某某急需现金,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今欠杨某某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元整(x)。欠款人:李某某,2010年4月X号,十天还清”。原告称,被告将“借条”写成“欠条”自己当时没在意。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又查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到期后应当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同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欣勇
审判员海跟义
代审员樊帅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