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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邹某某与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邹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红雨、被上诉人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尚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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