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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0月26日被抓获,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2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步行至阳邵乡X村聂某某家,盗窃放在过道内的电动车一辆,被发现后逃走。后又到该村孙某某家盗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共2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聂某某、孙某某陈述,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盗窃聂某某家电动车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且被盗电动车退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清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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