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岳某某,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某、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齐某某、丁某某不服,均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风涛
审判员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艳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