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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沟张村洼孙某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洼孙某然村。

代表人孙某甲,该村支部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男,48岁。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洼孙某然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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