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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娄某某(娄某杰),男,41岁,汉族,农民。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娄某某经合法传唤未某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12月26日按农村习俗结婚。199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娄某通。X年X月X日生次子娄某和。生了孩子后,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和我生气,我于2001年10月9日向叶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从那时起我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生子娄某通、娄某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叶县X乡X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叶县X乡X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娄某某已外出打工十余年未某。4、叶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于2001年10月10日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撤诉。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1、调查叶县X乡X村村委会主任胡林笔录1份。2、调查叶县X乡X村村民王妮笔录1份,此两份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娄某某外出打工十余年未某,下落不明。

原告对本院出示的两份调查笔录无异议。

被告未某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1—X号证据及本院出示的两份调查笔录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习俗结婚,199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娄某通,X年X月X日生次子娄某和。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01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撤诉。撤诉后原、被告仍不断生气,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离家出走十年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系合法夫妻。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有时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离家出走十年未某,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抚养两个儿子并承担抚养费用的请求有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尊重和支持。财产归属本案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娄某通、娄某和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凯

审判员闫铁锁

审判员王会英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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