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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赔偿金x.07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0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执行回款x.07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法院(2009)扶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玉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齐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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