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赔偿金x.07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0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执行回款x.07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法院(2009)扶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玉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齐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