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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在新疆鄯善县X镇四大队砖窑厂干活时,趁同住室的室友韦xx睡熟之机,盗取韦xx现金1168元(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谢xx的证言、被害人韦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2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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