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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贾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徐丽的虚假身份、虚假住址伙同温县县城赵翠烂(另案处理),以结婚为由,先后骗取武陟县X乡X村时某某现金x余元、骗取温县X镇X村张国旗现金3000余元。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构不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徐丽的虚假身份、虚假住址伙同温县县城赵XX(另案处理),以结婚为由,骗取武陟县X乡X村时某某现金x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时某某陈述,温县的马某某、赵X(赵XX)合伙以马某某嫁给我为名,骗取我x元。2008年9月18日中午,大虹桥乡X村王根成来俺家找我给我介绍媳妇哩,他认识俺父亲,说给我介绍一个温县女人,他是通过马XX、李XX认识女方的,我们一块到温县赵X家,见到了马某某,当时某的自称叫徐丽,赵X也说她叫徐丽,从小就住在赵X家,赵X认徐丽为干女儿。我和马某某见面后都没意见,李XX、赵X、王XX三人就说到我家认门,马某某没有意见。赵兰说:“双方没意见,就订婚算了。”在我家给马某某了880元订金。停了七八天,我领马某某在温县城买衣服花2000多元。我们在赵X家同马某某一块说结婚的事,他们又要x元,说好分两次拿钱,每次交给女方的钱所有经手人都要数钱。2008年11月26日我们举行了婚礼,11月28日清早,马某某回娘家住九哩就走了,不再来我家了,我给她打电话也不接,我去赵X家找她,赵X也不知道马某某去哪了。后来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洛阳卖干菜没时某回家,一直到大年三十才回家,农历一月初二又回温县了,后就去做生意了,她不让我去。2009年4月10日俺父亲过生日她才回家,当天就要走,俺家人追问她为何不在家住,她才说出真实身份,说她叫马某某,徐丽是假名,娘家是温县X镇赵马某人,她结过两次婚了,第一家还生个孩子。并说要给我办结婚手续,我俩就去赵马某找他家人,她哥说第二天再说事,第二天我就找不到她了,从此再也没有找到她。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经人介绍我在我干妈赵X(赵XX)家与时XX(时XX)见面说话后,双方都没有意见,当天下午就到时XX家看了看,时XX就给了我880元见面礼。过了几天,时XX来温县赵兰家找我,我们谈谈心,相互了解一下,后XX父亲和当地的两个媒人一直催要我们订婚,农历9月16日我们订婚,XX父亲给了我订婚礼金x元,订婚后XX父亲就催结婚,还是在赵X家经媒人在场,XX父亲又给我x元,又过几天让XX家又拿1000元,结婚时某给了2000元,婚后过了三天我回温县赵兰家了,停有两三天,我就去洛阳卖干菜了,这中间我来过四次,每次都住两三天。春节在家住有十几天就又去洛阳卖干菜了。我和小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证人王XX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XX(时XX)母亲让我留心给XX介绍个媳妇。到收秋时某一天早上,我在马XX家遇见他伙计李XX,我提起了此事,李XX说温县县城有个女的原来自谈个男的,女的怀孕了,孩也流产了,我一听觉得能办,就给XX父亲打电话说此事,XX父亲同意。XX当天让去相亲,我就与马XX、李XX、XX四人到温县县城一个叫赵X(赵XX)的家中,见到一个二十多岁女的,说名叫小丽(马某某),赵X说小丽是她的干女儿,小丽与家人不来往,亲娘死了,家人不管,小丽在她家,她完全负责。XX与小丽见面后都没有意见,下午都去XX家看了看,XX父亲经李XX手给女方880元算定婚了。后说到结婚礼金又要了x元。后来听XX父亲说XX与小丽没有办结婚手续,小丽也不在家住,后来再也找不到了。

4、证人马XX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我给时XX说过媒,我是通过李XX认识女方徐小丽(马某某),李XX是个说媒的人,我们在温县县城和女方见面,具体家是哪的不清楚,但我知道男女双方举行过婚礼仪式,徐小丽已被娶回时XX家了。时XX两次给徐小丽有x元彩礼,都是在温县县城徐小丽干娘家给的,我们几个人当场数过钱。后来听时XX说俩人结婚有八九天徐小丽就走了。

5、证人赵XX证言证明,2007年收麦后的一天,我在县X街转卖水果时某一卖水果的人说让给我找一保母,因为我是残疾人一条腿,需要保母照顾,那人说正好有个女孩要找工作,就把马某某介绍给我了,她到我家后自称叫小丽(马某某),说她家是沁阳的,她亲娘死了,父亲找了个后妈,在家挨打受气就跑出来了,开始说好月工资500元,后就认我做干妈了。2008年秋天,马某某让我给她找婆家,我就给一个叫老李的说媒人电话联系此事,随后老李就领着武陟县一个叫XX(时XX)的男孩,还有两个老头一块来我家与马某某相亲,双方见面后都没有意见。去XX家认门要了880元,总共从订婚到结婚要x元彩礼,这钱都是马某某拿的。结婚后她就去洛阳做生意了,我给她打电话让她回来与XX过,XX说马某某没有回家,后来XX父亲过生日,马某某回来家人不让她走,让她退钱,马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她真名叫马某某,家是祥云镇赵马某的,还说了她父亲的名,我就去找她家人,她父亲到XX家说过事,第二天XX与马某某一块回赵马某,XX下午回家后就一直没找到马某某。

6、证人时X(时XX父亲)证言证明,2008年9月份,经人介绍,我儿子时XX与自称叫徐丽(马某某)的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她不回我家过日子走了,我们四处问才知道她真名叫马某某。马某某骗我家大约x元钱,给她的这些钱都经过赵翠X及三个介绍人的手。

7、证人马XX(马某某养父)证言证明,马某某离过一次婚了。2009年收麦时,艳波给家里打电话说她在时XX家,家人不愿意让她与XX过了,让我们去她家说事,我听他家人说艳波结婚后一直不在家,怀疑艳波骗他们,让我退还x元彩礼钱,我见他们过不下去了,就回家取钱,拿存折到武陟后晚上取不出钱没说成事。第二天XX与艳波又一块到我家,XX还愿意与艳波过,我们就先让XX回去了,随后我家人说了艳波,艳波一气之下就走了,也没有再来过家。

8、证人杨XX证言证明,我儿子与祥云镇赵马某的马某某经人介绍订婚后,于2007年12月25日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结婚手续,我家共花了x元钱,2008年农历1月15日他们两口一快去广东打工,因马某某与别人乱来,被我儿子抓住了,两人就离开了。

9、证人陈XX证言证明,2006年我儿子陈XX与祥云镇赵马某的马某某结过婚,我家花有8000元钱,办有结婚证,但没有举行婚礼,后她嫌俺家穷就跟俺儿子离婚了,离婚时某退还俺4000元钱。

二、2008年10月29日至200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徐丽的虚假身份、虚假住址伙同温县县城赵XX(另案处理),以结婚为由,骗取温县X镇X村张XX现金17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10月29日,俺县X乡一个叫XX的妇女到我家给我介绍媳妇,我就与她一块到温县城拐腿妇女赵X(赵XX)家与一女的见了面,那女的自称叫徐丽(马某某),说她是沁阳崇义镇X村的,当时某方都同意,第二天她们三人到我家看看也没有意见,徐丽要了880元把婚事订下了,我给徐丽买东西又花了400元,后她去广州打工了。到春节前她一直给我打电话要路费回家,我于2009年1月13日在温县农行给她汇款500元,后我就去沁阳崇义镇X村打听徐丽,该村就是有个叫徐丽的在外地打工,我就认定有这个女的,到过年时某买了300元钱东西到徐丽家认亲,并说与徐丽订婚了,徐丽家人不知道此事,我就把情况告诉了徐丽家人,并给徐丽父亲300元钱。2009年4月份,我又两次去了徐丽家,都没有见到徐丽,两次又给她父亲了200元钱。2009年6月份,徐丽父亲给我打电话说她女儿与家联系过,没有与我订婚,我就又到徐丽家,徐丽父亲拿出照片让我一看,我才知道不是给我介绍的那个徐丽,我知道受骗了。2009年7月份,一个叫XX(时XX)的来到俺家说她也被徐丽骗了,并给我说徐丽的真名叫马某某,又拿出徐丽的照片叫我看,我一看就是给我介绍的那个女的,我才彻底知道被骗了。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7年我在我干妈赵X(赵XX)家住,她是个残疾人,我照看她。赵X给我介绍过好几个对象,我相中的只有时XX和XX(张XX)两人。赵X和XX给我介绍的XX,我与XX见面后都没意见,当天就认了亲,XX妈给了我880元订钱,接触一段时某后,XX花了400元又给我买了一些衣服,另外在温县农行给我汇款500元。后来我去XX的村打听过他家的情况,有人说XX妈难缠,有人说XX的父母老实,还有人说XX领女人在家住过,我就给赵X说不愿意与XX的婚事。我把东西给了一个朋友让退回了。

3、正人闫XX证言证明,我是2008年10月份给张XX介绍媳妇时某识赵X(赵XX)的,在赵X家赵X介绍女的叫小丽(马某某),家是沁阳崇义镇X村的,还说小丽在温县上班,是她的干女儿,XX与小丽见面后都没有意见。第二天赵X与小丽要880元钱把婚事订下了。订婚后XX又花有2000元。后来XX找我说不见小丽了,也联系不上他,听说去广州打工了。

4、证人徐XX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有一个陌生男子来我家问我是否有个女儿叫徐丽,我说有,在新乡打工。我问他找小丽干啥,他说:“我叫XX,家是温县的,距离你们这儿不远,有人去我家把你闺女介绍给我,我今天来问问。”我说问问我闺女如果行的话你们就谈谈,他就走了。快过年的时某,XX又来我家找小丽,还拿了些东西,但没有送钱,我们说了会话,就让他走了。年后我将此事告诉了我闺女小丽,我闺女说没有此事。没有过多长时某,XX又来我家了,我说问过小丽了,没有此事,你会不会是上当了,我又找到小丽的照片叫XX看看是不是,XX看过小丽的照片后说不是。我说赶快回去找他们,你上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构不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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