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作出(2005)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蔡某某于2005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执行回款60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申请费350元均已由被告负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5)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候树林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