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外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系苍南县龙港国美书店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经营地址浙江省苍南县X镇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郑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730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某栋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