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王斌、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5月9日晚上,博爱县X乡X村的邱XX停放在焦作市解放区王XX东于村出租房院内一辆价值1450元的澳柯玛牌电动车被盗。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车购买后销售给武陟县X乡X村的云XX(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邱XX。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赵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邱XX娇的陈述、被盗车辆照片、邱XX的购车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5月19日晚上,焦作市解放区都市花园小区的白XX停放在焦作市X路停车场一辆价值153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被盗。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车购买后销售给武陟县X乡X村的赵XX(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白红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赵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白XX的陈述、被盗车辆照片、白XX的购车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物品,仍购买、销售,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