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10月1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6日作出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决定。2010年5月16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同日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象州县城体育广场正门前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与其自称为“阿斗”的一名青年男子购买了一辆黄某的“新蕾”牌电动车来使用。2008年10月17日19时许,马xx(被告人韦某某的朋友)骑着被告人韦某某所购买、使用的电动车到象州县城旧车站附近时被失主廖xx发觉。经查,被告人韦某某所购买、使用的电动车系廖xx于2008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停放在象州县城旧车站附近被盗的电动车。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6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退还失主廖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廖xx的陈述,有证人马xx的证言,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有发还物品清单,有失主廖xx购买电动车的售货单、合格证及象价认(2008)X号估价鉴定结论书,有象州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韦某某称为‘阿斗’的男子真实身份查明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韦某某所购买的赃物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给失主廖xx,挽回了失主廖xx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韦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出2008年10月18日到200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4天,即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覃军富

审判员廖彦明

人民陪审员李丽玲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扬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