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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朱某某、俊明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某,女。

被告:俊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李光才。

被告:林某某,系俊明科技有限公司持牌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俊明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宋梁凤

代审判员:杨保国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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