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跃、付某某,河南九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杜鹏、吕某,河南洛太(略)事务所(略)。
被告国家邮政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副处长。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被告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应当由本案另一被告即国家邮政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国家邮政局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另一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宋梁凤
审判员:杨保国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