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乐山商场存车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35元。
二、201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儿童公园门前,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贝迪”牌折叠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曾有前科,均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