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补偿原告房屋修缮费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