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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胡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X,男,现年60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男,现年44岁。

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O1O)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O1O)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杨某某预交1836元,应予退回;上诉人胡某某预交1400元,应予退回。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杨某民

审判员陈巍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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