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2010年5月10日,本院受理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该案需县政府重新确认权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