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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2010年5月10日,本院受理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该案需县政府重新确认权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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