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民(1)终字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工人,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宗××,无职业,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男,汉族,学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朝鲜族,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理人于××,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郭某、审判员赵某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李××于2011年2月13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华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赵某辉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庆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