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沈民(1)终字27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民(1)终字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工人,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宗××,无职业,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男,汉族,学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朝鲜族,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理人于××,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郭某、审判员赵某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李××于2011年2月13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华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赵某辉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庆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