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正阳县鑫港小区盗窃电动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400元,现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的陈某,证人陈×的证言、书证、评估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从2008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国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