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
被告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199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潘某珀现年10岁,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已就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潘某珀(X年X月X日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育。
三、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两座,饭店一处、现金6万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于占玖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