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1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6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席某某明知贾明武(在逃)欲出售的140型蓝色东风汽车可能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查证,该车系薛××2008年12月14日在上集镇X村河边被盗的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陈××、王××等人证言以及书证物价鉴定、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明知东风汽车证件手续不全可能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席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玉峰

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