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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国际传统中医药现代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475号

原告中国(香港)国际传统中医药现代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谢斐道X号河南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

被告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6年8月,原、被告协商合作外派劳务工作,约定由原告负责招收培训劳务人员,被告办理劳务人员的相关出国手续,后原告招收张祖孝等8人到加拿大从事护理工作,原告对张祖孝等人进行培训,并向被告交纳x元的前期费用,后由于被告一直未能办理张祖孝等人的出国手续,致使双方合作中止,被告所收原告的费用也不予退还,原告因此遭受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费用,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收到原告前期付款x元,但对该款项却不予退还。原告中国(香港)国际传统中医药现代研究院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费用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尚欠原告中国(香港)国际传统中医药现代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国手续费预付款十一万元;

二、被告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原告中国(香港)国际传统中医药现代研究院有限公司欠款五万元,剩余六万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个月内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及其他费用由原告中国(香港)国际传统中医药现代研究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四、欠款还清之日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终结;

五、如张祖孝、杨建平、张祖庆、黄辉、张建贵、张艳、张宪强、肖某8人起诉被告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索要2007年8月20日证明上的手续费,责任由原告中国(香港)国际传统中医药现代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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