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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与贵州瑞和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409-1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斌,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瑞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进,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诉被告贵州瑞和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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