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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珍容、王雁云与被告陈日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北执字第50号

原告雷珍容、王雁云与被告陈日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珍容、王雁云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日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日红尚欠申请执行人雷珍容、王雁云人民币x元。2008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雷珍容、王雁云因被执行人陈日红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若权利人能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姚建锋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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