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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甲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某乙,男,1979年出生。

上诉人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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