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与荥阳市京城路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组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路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X组。住所地:荥阳市X路办事处曹李村。

负责人:平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X路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X组租赁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荥阳市X路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X组长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荥阳市X路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X组的《租赁门面房协议》是与刘某甲和丁海平某订的,刘某甲和丁海平某是共同承租人。原审判决只把刘某甲列为当事人,未追加丁海平某加诉讼。故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曹玲玲

二OO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李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