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甲,男,66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男,51岁,汉族,农民。
上诉人田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田某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原于2006年5月18日中止审理,上诉人田某甲于2009年6月13日以其双方已通过村委会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田某甲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田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