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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盗窃罪,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41岁。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4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42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4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蔡都镇南关水泥厂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金××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偷走,被告人周某某后将该车给被告人田某某使用,并告诉田某某该车是他偷别人的车,后经鉴定,该车价值3915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所盗“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由上蔡县X街派出所发还给失主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的陈述、被盗两轮摩托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蔡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驻马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驻市价鉴(2010)第X号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财物价值391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使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香君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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