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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某,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启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孙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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