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某,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启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孙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