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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沈丘线材厂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1954年6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沈丘县线材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葆智,河南豫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殷某某因与河南省沈丘县线材厂(以下简称沈丘线材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某某,被上诉人沈丘线材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葆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军

审判员孙永义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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