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1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雪枫路交叉口,遇交警检查,加速闯卡,将执行公务的交警协管员张一X撞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一X、张二X、孟XX、夏XX、黄X、姜XX的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