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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x号货车,沿永宿路由西向东至本市X乡X村张成庄路段时,将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XX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吉,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万元,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称磅单等,证人袁X、杨XX、张一X、张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得了谅解,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Ο一Ο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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