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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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