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竺××。
被告朱××。
原告竺××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竺××、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竺××诉称,婚后与被告兄弟姐妹居住在一幢房屋内,大家庭矛盾不断,双方为此多次离婚、复婚,现双方再次为住房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已破裂,现要求离婚。离婚后迁出上海市X路××弄×××号,自行解决居住。无共同财产。
被告朱××辩称,双方分分合合多次,现表示同意离婚,无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5月登记结婚,1983年6月生育一子名朱××。期间多次离婚、复婚。2007年11月复婚。婚后双方因与大家庭共同生活在同幢房内,为此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表示要求法院判决处理。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大家庭矛盾影响夫妻感情,现双方对离婚、财产、居住的意见予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竺××与被告朱××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原告迁出上海市X路××弄×××号,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