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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5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5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疲劳驾驶超载的豫x货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860M处,先后撞上同向在前张新华、周元英二人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河南x三轮农用车、豫x三轮运输车,并将被害人周元英轧伤,后周元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上蔡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疲劳驾驶超载的豫x货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860M处,先后撞上同向在前张新华、周元英二人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河南x三轮农用车、豫x三轮运输车,并将被害人周元英轧伤,后周元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上蔡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处理完毕,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15日3时30分左右,他驾驶他的豫x低速普通货车拉一车小麦(重x)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某芦岗乡周庄(219省道x+860M)。当时他太困了,打瞌睡,迷迷糊糊的驾车往前走,突然他感觉车“嗵”的一声撞到什么东西了。他睁眼一看,车不知怎么跑到路X路边停放的三轮车上了,那三轮车又撞到了它前面的一辆三轮车上,瞬间他的车灯也灭了。这时他的车就往前滑行,当时他也不知怎么办好,也不知道踩刹车了,后来他的车往前滑行几米后又撞上第二辆三轮车,又前行十来米停在了路中间偏西的位置。那辆三轮车被撞到西侧的沟里,他的车停下后,他马上下车,看到他车后有个人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后来有人报警了,然后交警和120的人来了,他看到交警就跟交警说了整个情况,最后他被送到了交警队。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8月15日3时30分左右,他们夫妻二人把他们的河南x货车临时停放在219省道上蔡某芦岗乡X村周元英的房前(周元英的车在他的车前约一米处临时停放),张新华坐在驾驶座,李某坐在副驾驶座。张新华刚和周元英说一句话,突然从后面斜着冲过来一辆货车,瞬间货车撞到了他们的车上,他们的车往前窜撞到周元英的车,然后张新华就昏过去了,而后又醒过来,看到他们的车被撞到路边。他们马上下车去找撞他们的货车,张新华用手电一照看到撞他的货车在距他们的车十多米处路中间偏西的位置停着。同时看到周元英在那货车后面的地上躺着,流了很多血,路东侧撞了一地碎片,撞他们车的货车后面有很长的血印,他又往北看到周元英的车在货车前面路西侧的沟坡上停着。他借一路人的手机报警了,后来交警和120都去了。另证明,当时他们的车和周元英的车都没有熄火,均亮着灯停在路边,周元英的车号是豫x,撞他们的货车车号是豫x。

3、称重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豫x货车超重超载。

4、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疲劳驾驶超载的货运机动车,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新华、周元英、李某三人均无责任。

5、上蔡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技检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周元英系头部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6、上蔡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时间在2009年8月15日3时30分,事故地点位于219省道59KM+860M处,肇事车辆为豫x低速普通货车。

7、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书,确认豫x车损总值为3465元,河南x车损总值为1970元,豫x车损总值620元。

8、被告人张某甲、被害人周元英、证人张新华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周元英、证人张新华的驾驶证办理情况及豫x、豫x、河南x车辆所有权情况。

9、本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书,证明因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解决。

10、上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害人周元英、卓翠、周强、周二玲、周松强、周金玲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周元英及其子女的身份情况。

11、上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充分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某燕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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