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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a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a,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阮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a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a及其辩护人阮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吕a窜至上海本市闵行区X路X号西侧X村X队村口处,见被害人刘a一人在此,便上前采用掐脖子等手段,强行劫得共计价值人民币455元的康佳牌A3型手机及步步高牌BBK-K13型手机各l部。后被告人吕a在逃跑时被群众扭获。

案发后,上述2部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验伤通知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吕a认罪态度端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杨超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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