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高某于2008年12月20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利息及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给付诉讼费207元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元,利息x.53元的义务,并交纳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502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夏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