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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287-1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高某于2008年12月20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利息及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给付诉讼费207元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元,利息x.53元的义务,并交纳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502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夏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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