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男,
被告尹某某,男,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某诉称,被告尹某某借其款2700元,后偿还1500元。尚欠1200元至今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该款。
被告尹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尹某某因家庭需要借原告章某某2700元,于2009年11月27日向原告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到现金贰仟柒佰元整,尹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偿还原告1500元,尚欠1200元被告拖欠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开庭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之间基于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尹某某未足额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持欠条书证向其主张债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章某某借款12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中华
审判员董晓明
人民陪审员彭乃友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