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录,前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15日、2007年5月15日被告因日常生活消费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2300元,已偿还1100元,现尚欠1200元,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5日、2007年5月15日被告因日常生活消费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2300元,已偿还1100元,现尚欠1200元,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予以证实,被告赵某某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在卷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00元人民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某欠款1200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珊
审判员胡焱
代理审判员刘某立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