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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3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57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立新,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上诉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原审法院只就其中一个子女作出判决由魏某某抚养,现上诉人以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为由,要求抚养其中一名子女,但原审法院对另一名子女的现状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部分亦应查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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